

假货下乡蒙人打假任重道远
——我市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现状调查
我市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商品现象主要集中在乡镇集市,特别是一些较为偏远的农村乡镇,每逢大集,人员密集程度高,流动商贩数量多,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商品现象时有发生。农村市场正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集散地和承接地,市工商部门也专门对此现象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分析。
本报记者郭军
不容忽视的现实
现实一:销售商品以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为主。农村集市商贩经销的商品品种繁多,大到服装家电农用车,小到油盐酱醋烟酒茶,无所不包。假冒伪劣商品多与农村消费者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如不合格或过期的农资,传统节日期间消费量较大的食品,夏冬季节常用的防暑降温、防寒取暖用品等。
现实二:假冒伪劣商品中“山寨”现象较为突出。由于“山寨”商品与正规品牌商品包装极其相似,一般农民消费者难以辨别,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现象十分突出。在一些农村地区,集市、商店里存在“娃恰恰”AD钙奶、“康帅傅”方便面、“粤利粤”饼干等“山寨”商品坑蒙农村消费者。还有商贩将“山寨”货掺杂到正规商品中出售,如在农村年货市场上将山寨的“小白兔”、“徐记”等奶糖掺杂到正品的大白兔、徐福记奶糖中出售。
现实三:销售行为呈现隐蔽性和季节性多发特点。一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摊贩,除逢集时在固定地点摆摊设点销售外,平时也采取走村串户叫卖的方式销售,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流动性大,隐蔽性较强。另外,根据农村市场消费的特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还呈现出季节性、时令性多发的特征,比如春秋两季易出现不合格农资,春节等传统节日期间以不合格食品、服装等日用消费品居多。
现实四:经营主体以游商摊贩居多。在农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过期商品的经营者,多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游商摊贩,经营地点不固定,经营行为灵活多变。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村委会驻地或村组居民点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较为少见。
对问题成因的分析
成因一:农村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农村大部分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文化层次不高,加之大都是留守老人和儿童,对产品真伪辨别力不强,受到侵害后维权意识淡薄。据抽样调查,农村仅有20%的消费者知道“QS”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名称含义,仅有35%的农民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后会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
成因二:农村市场监管相对薄弱。随着城市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不法商贩受利益诱惑把在城市无立足之地的假冒伪劣商品输送到农村市场。但当前,除工商部门在基层设有工商所以外,质监等相关部门均没有基层监管机构,对农村市场的监管鞭长莫及。农村市场点多、线长、面广,基层部门执法半径过大,也导致一些乡镇日常监管经常处于空当。成因三:市场开办者责任难以落实。城市集贸市场投资主体较为多元,且以个人投资建设为主,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负责监督市场开办者落实相关责任。而农村集市多以所在地乡镇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为主,势必造成重基础设施建设,轻管理制度建设的局面,市场开办者关于商品质量的相关责任无法落实,导致假冒伪劣商品混入市场销售。
对策建议
——不断提升农村居民质量意识。采取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册、举办产品质量讲座等方式巡回进村开展宣传。在逢年过节等重要节点,公开曝光已查处的案件,重点宣传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误买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救济途径等,让农民群众知道假冒伪劣商品“为什么不能买、买了应怎么办”,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商品质量意识和维权意识。
——从快从重查处商品质量案件。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公布相关维权举报投诉电话,聘任农村商品信息联络员,及时获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线索。执法部门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应快速查处,并追根溯源,重拳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生产者,掐断源头。各职能部门密切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有效压缩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空间。 ——健全多维一体的监管体系。进一步明晰公安、工商、质监、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有效整合部门力量,使农村市场执法监管无盲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乡镇相关责任,重抓农村市场商品质量巡查、隐患排查,使农村市场监管不留空白;聘任并强化村级商品质量信息员管理,发挥其“千里眼”作用,及时发现线索,让假冒伪劣商品无处遁形;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重奖,激发百姓参与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立体化、网络化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
——构建完善的农村商贸体系和农村消费维权体系。大力构建完备顺畅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积极推进农村商品示范店建设,合理布局农村超市,努力打通商品从厂家到农村的“最后一公里”。严把农村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建立和落实进货验收制度,严把商品进货关、初核关,确保合格产品走进农村市场。以工商“12315”、食药监“12331”、质监“12365”申诉举报网络平台为基础,依托农村“一会两站”,及时受理农村消费咨询、申诉和举报,确保维权案件就地受理,消费纠纷及时调处。